各县(市、区)语委、教育(教卫、文教)局,市直各学校:
近年来,我市各级教育部门不断加大语言文字工作力度,涌现出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为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进实现素质教育的总体目标,推动学校更好地在全社会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粤教语〔2007〕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中小学校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
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城镇学校普遍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基础上,用4-5年时间,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校。通过示范校创建活动,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在教育系统广为知晓,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二、申报程序
1、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省级示范校在市级示范校中产生,国家级示范校在省级示范校中选拔推荐申报。
2、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国家级、省级示范校的申报周期,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3、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遵循“依申报评定”的原则进行。市级示范校由各基层学校向市语委、教育局提出申报。省级示范校由市语委、教育局在市级示范校中选拔后向省语委、教育厅提出申报;未开展市级示范校评定的县(市、区),不得上报省级示范校。幼儿园只评定市级示范校,暂不评定省级示范校。国家级示范校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在省级示范校中选拔推荐向教育部、国家语委提出申报。
4、每一批次市级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名额,由市语委、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下达;每一批次省级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名额,由省语委、省教育厅根据各市评审认定市级示范校的数量和各市申报示范校的情况,研究确定后下达。
三、评审认定方法
1、市级示范校由市语委和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提出申报学校进行评审考查后认定。省级示范校(高校除外)由市语委、教育局按照所分配的名额在市级示范校中选拔后等额上报,省教育厅、省语委复审后认定。
2、评审考查方式:⑴听取汇报;⑵察看校园、场室;⑶查阅档案材料;⑷听课、抽查教师教案、学生作业;⑸开师生座谈会、问卷调查。
3、市级和省级示范校的评审认定,依据《广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及实施细则》(附件)进行。市级示范校的认定标准为得分率80%及以上,省级示范校的认定标准为得分率90%及以上。被认定为市级和省级示范校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语委部门颁发证书和牌匾。
4、国家级示范校的评定标准、方法及选拔、申报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5、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命名后明显退步的,教育行政部门、语委部门将撤消其示范校称号。
四、申报认定学校
首批市级示范校申报认定学校为市直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各县(市、区)直中小学校(幼儿园)。
五、活动安排
第一批(即今年)活动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3-4月):贯彻文件精神,下发文件,全面宣传动员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创建活动,并确定重点学校;组织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明确目标,统一思想。各县区(学校)确定申报学校名单后,填报申报表于4月底报市语委、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5-10月):成立领导机构,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创建措施,完善创建机制,开展创建活动。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评审认定阶段(9-11月):各单位应定时组织检查指导,落实措施;要结合“中华经典诵读进校园”活动在推普周期间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集中展示活动成果。市语委、市教育局将于推普周期间深入基层进行抽查督导,10-11月份组织领导、专家组进行评审认定。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语委、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对示范校创建活动予以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进一步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要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工作;要广泛宣传动员,并通过将示范校列入评选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条件、纳入教育督导的基本内容、纳入素质教育目标管理内容、纳入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年终综合考评等途径,形成激励机制,努力调动各级各类学校申报示范校的积极性;要注重均衡发展、整体推进,兼顾所辖的学校类别;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要把示范校创建活动与校园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与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与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结合起来,要注意与“中华经典诵读进校园活动”、“推普周活动”整合起来,挖掘内涵,创新形式,开拓渠道,切实抓出实效来。
揭阳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揭 阳 市 教 育 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