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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省厅进一步明确高校政府贴息贷款管理有关问题
2003-07-21 13:43:37 作者: 来源: 广东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44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简介:
省属各高校,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大学: 在办理高校贴息贷款的申请、发放等事项时,有关高校提出了大量的建议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政府贴息贷款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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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各高校,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大学: 在办理高校贴息贷款的申请、发放等事项时,有关高校提出了大量的建议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政府贴息贷款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贴息贷款的额度和经办银行 各高校的基建贴息贷款额度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批复的额度为准,教学设备贷款额度以省教育厅《关于下达广东省省属高校2003年至2005年政府贴息设备贷款计划的通知》(粤教财[2003]65号)为准。 经办银行的选定按照《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3年66号)执行。对广州大学城建设的75亿元贴息贷款,统一由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办理发放;对高校其余贴息贷款,由各高校和银行自行协商确定。 省教育厅2002年4月发出的《关于贴息贷款的函》(粤教财[2002]33号)同时废止。 二、贴息贷款合同的签定 贷款合同应贯彻"服务要优质,利率要优惠"的精神,采取灵活措施取得最优惠的利率,降低贷款的使用成本。 三、贴息期的确定 基建和教学设备贷款的贴息期均为8年,从批准贷款的年度起计。 四、贴息资金的管理 从批准贷款的年度起,连续8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贴息。每年的贴息资金按以下原则安排:贷款额按照批准的贷款额度,计息期为1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年贷款利率下浮10%,并随其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五、教学设备贴息贷款的管理 教学设备贴息贷款,按照粤教财[2003]65号文确定的各年度贷款额度,高校与经办银行签定贷款合同,不必再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教学设备贴息贷款管理其他事项参照《广东省省属高校政府贴息基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申请支付利息时,须按附件1提供资料。 六、其他事项 2003年5月30日前,高校已经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的,贷款的用途和金额符合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复要求的,按照已签定的合同执行。 基建贴息贷款应严格按粤教财[2003]9号文管理,须先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申请(申请资料按附件2提供),然后按批准的各年度贷款额度向经办银行贷款。申请支付利息时,须按附件3提供资料。 贴息贷款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反馈。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附件:1、高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支付利息时须提供资料清单(教学设备) 2、高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基建贴息贷款时须提供资料清单 3、高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支付利息时须提供资料清单(基建项目)
附件:
一、 高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支付利息时须提供资料清单(教学设备) 1、 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原件一式二份(第一次支付时提供) 2、 贷款合同原件一式二份(第一次支付时提供) 3、 付息通知书一式二份(经办银行出具) 4、 《省属高校政府贴息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二份(高校填写) 5、 《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一式三份(高校填写)
二、高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基建贴息贷款时须提供资料清单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复印件一式一份 2、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 (2)拟贷款总额 (3)建设进度计划,相应的年度投资计划,相应的年度贷款计划。 说明:申请报告须主送教育厅,抄送财政厅。
三、高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支付利息时须提供资料清单(基建项目) 1、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原件一式二份(第一次支付时提供) 2、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二份(第一次支付时提供) (1)立项批复(省计委) (2)可研批复(省计委) (3)贴息贷款批复(省教育厅、财政厅) (4)年度计划(省计委) 3、贷款合同原件一式二份(第一次支付时提供) 4、付息通知书一式二份(经办银行出具) 5、《省属高校政府贴息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二份(高校填写) 6、《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一式三份(高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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